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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材料将被戴上了监管"紧箍咒"

发布时间:2016-12-27 00:00:00浏览次数:54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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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等国务院三个部门首次联合起来对外发布了《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此次《通知》的推出是希望从生产、流通及建设等方面入手,实现多领域多环节全面监管,尽力避免不合格节能产品的出现,确保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所使用的节能材料和产品符合标准要求,从而达到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提升建筑节能水平的目的。尽管此次《通知》注重引导建筑节能材料的合理使用,但同时具有相当的法律效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新材料处王伟武博士指出。
建材监管戴上“紧箍咒”
此前,我国一些省份许多城市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使用不合格建筑节能材料的情况,并不是个案,已经引起了国务院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这些情况包括有的生产企业不按产品标准组织生产;有的建材市场经销企业非法经营无产品名称、无厂名、无厂址的节能材料和产品;有的建筑工程违规购买和使用质量不合格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这些行为严重扰乱了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正常的生产秩序、流通秩序和使用程序,也给建筑工程质量特别是建筑节能标准的执行带来严重影响。
“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包括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两大类。主要有墙体屋面保温材料及其辅料、节能门窗幕墙,采暖、空调、照明、热水供应等设施相关的产品。比如外墙保温中的网格布主要作用是固定保温砂浆,但如果网格布质量较差,保温砂浆就容易脱落,最终影响到了建筑外墙的寿命与节能效果。”王伟武说。
因此,此次三部门将分别监管,国家质检部门将严控源头,从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生产的质量监管,进一步健全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生产标准。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产品标准组织生产,按规定进行产品的型式检验、出厂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一律不得出厂销售;国家工商部门将从流通环节进行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从建设环节进行监管。
开发商亦被限制对于建设环节,《通知》对相关责任主体做出了具体的限制性要求,包括建筑工程必须采购和使用质量合格、手续齐备的节能材料和产品,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使用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节能材料和产品;设计单位不得设计不符合标准规范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和产品;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进场使用,并按照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程要求进行产品的抽样检测。
“据我们调查,房地产监理人员往往由于利益驱使而依附于房地产开发商,某种时候起不到监理作用。今后这一领域的监督也要加强。”王伟武说。
说到建筑节能,招商地产工程部负责人强斌表示,政府一定要狠一点,让开发商产生惧怕的心理,才能更好地推动建筑节能。最近几个月,因为某些开发商所采用的玻璃产品的遮阳系数不够及开窗率不足,深圳的建设部门已经要求开发商将建筑上全部的玻璃换成节能玻璃,“深圳的建设部门对于建筑节能的监管非常严格,他们采取抽取样本的方式来界定项目的节能实施情况,如果取样不合格等同于整栋建筑不合格。此举强有力地推动了深圳的建筑节能工作。”“《通知》的出台也将在业界起到警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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