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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透出新商机

发布时间:2016-12-27 00:00:00浏览次数:42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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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下称《条例》)于10月1日起实施,建筑保温材料供应商、太阳能企业和节能灯具制造等3类企业将从中受益。
  鼓励采用可再生能源
  《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照明系统、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指出,《条例》明确了有关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应用,引导金融机构对可再生能源应用等项目提供支持。同时,《条例》第八条还规定,民用建筑节能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安装热计量装置
  《条例》第九条规定,国家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鼓励发展集中供热,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收费制度;第十八条规定,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公共建筑还应当安装用电分项计量装置。
  简而言之,热计量收费和供热系统调控,公共建筑的电分项计量,都应当加装相应的仪器。这无疑向仪器生产企业预订了大批的订单。
  强行推广节能灯具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等部位,应当安装、使用节能灯具和电气控制装置。
  今年4月,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启动首批5000万只获财政补贴的高效照明产品的推广工作,采取以企业为补贴对象、由企业将补贴资金让渡给消费者的间接补贴办法支持高效照明产品推广。《条例》不仅将进一步推动节能灯的生产和推广,还将带动安装施工、技术服务等相关产业的发展。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地理气候条件等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分类改造。本条例所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指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和热水供应设施等实施节能改造的活动。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表示,从全国来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进展缓慢,《条例》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立法保证。同时,也意味着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工程将催生相关企业巨大的商机。

    《市场报》 (2008-10-06 第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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