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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拿不到工程款该向谁讨要自己的血汗钱?

发布时间:2016-12-27 00:00:00浏览次数:75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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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2004年9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由乙公司总承包甲公司的建筑工程。之后,乙公司将该工程发包给丙公司,丙公司又通过《承包协议》的方式将该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王某,由王某实际完成该工程。该工程于2005年5月中旬竣工并经验收合格,但王某一直未收到工程款35万元,作为实际施工人的王某可以以谁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讨要自己的血汗钱?
  分析:在建筑领域,承包人将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形时有发生,而实际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义务是由实际施工人履行的,但由于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往往没有合同关系,导致有的承包人将工程转包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后,没有进行工程结算或者对工程结算怠于行使权利,致使实际施工人难以取得工程价款,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2005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开始实行,该司法解释中有四个条文涉及了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被明确赋予了诉讼主体资格,对实际施工人作为实际履行义务方的权利救济做出了规定。
  该司法解释第1条第(二)项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第4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第25条:“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第26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实际施工人为追索工程款等,可以将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作为被告起诉;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参加诉讼,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中,该工程实际上是由王某实际完成的,且该工程已经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因此王某可以甲、乙、丙三个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山东北极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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