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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施工先存"工资支付保证金"

发布时间:2016-12-27 00:00:00浏览次数:45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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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停工事件的谈判及“冷静期”制度;建立建筑行业工资保证金制度;建立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制度;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超过六个月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等。
    昨日下午,包括上述创新内容的《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经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建议《条例》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有关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的特区法规,对我国新《劳动合同法》等现有法律规定进行了补充、细化。
    集体劳动争议先进“冷静期”
    深圳借鉴香港等地做法,设立“停工事件的谈判及冷静期制度”经本报报道后引起广泛关注(见本报今年5月29日珠三角新闻)。经过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研究,决定保留“冷静期”制度,但对其适用范围进行了限定,将在深圳特区实施的“冷静期”制度确定为,供水、供电、供气、公共运输等用人单位因劳动争议出现集体停工、怠工、闭厂等情形,导致危害公共安全、损害正常经济秩序和市民生活秩序等,深圳市、区两级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布命令,要求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停止该项行为,恢复正常秩序。
    命令发布之日起30天内为“冷静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此期限内不得采取激化矛盾的行为。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在此期限内继续组织谈判、调解,促成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达成和解。对于违反“冷静期”政府命令的,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预存“工资支付保证金”防欠薪
    针对建筑行业容易发生欠薪等损害劳动者利益的情况,新通过的《条例》对此前设定的“建筑行业工资保证金制度”进行了重大修改。在项目开工前三年没有欠薪记录的房地产企业将不再享受免于提取“工资保证金”的权利。
    最终该制度确定为,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施工许可证时,从预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款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存入银行专户,作为“工资支付保证金”,专门用于支付施工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并由建设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建设工程完工后,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后未发现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建设单位可以办理销户;有欠薪行为的施工企业,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五年内不得入选政府建设工程承包商名录,已经入选的,应当予以除名。
    延长劳动合同超半年视同续订
    另外,为了防止用人单位以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方式,规避《劳动合同法》,《条例》特别增加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超过六个月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对于很多中小企业对劳动者违纪行为实施“经济处分”的做法,《条例》明确“单项和当月累计处分金额不得超过该劳动者当月工资的30%”,且对同一违纪行为不得重复处分,实施处分后的工资不得低于深圳市特区最低工资标准。而“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有一次24小时不间断的休息时间”也被明确写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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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要施工先存"工资支付保证金"  地址:http://www.jianlihr.com/news/hangye/1518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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