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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农民工将享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发布时间:2016-12-27 00:00:00浏览次数:45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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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背景
    据不完全统计,每年在我省城镇就业的农民工约有180万人。这些农民工分布在我省城市各个行业,主要集中在建筑、采掘、加工制造、房屋装修、餐饮服务等行业。
    近年来,我省农民工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农民工仍在待遇歧视、拖欠工资、劳动保护差、社保不完善等问题上有权益被侵害的情况。
    省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经过广泛考察调研和征求意见,并借鉴了山西、河南和江苏省的经验,形成了《辽宁省农民工权益保护规定(草案)》。“草案”将在年内以省政府令形式发布,将是我省首个农民工权益的政府规章。
    我省各单位将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农民工在缴费当期享受基本医保住院统筹待遇。
    我省年内即将出台的《辽宁省农民工权益保护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出上述规定。
    “草案”同时明确我省农民工在就业、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劳动权益保护和非歧视待遇等方面内容。
    医保 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草案”规定,我省用人单位应按当地政府规定,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医保是好事,可本来工资就少,参加保险再扣一部分钱,到手的钱不就更少了吗?”沈阳皇姑区某宾馆从事保安的刘文圣说。
    不用担心,我省明确,基本医保农民工个人不缴费,而且不计缴费年限,不建个人账户,只参加住院费用统筹,缴费当期就开始享受基本医保住院统筹待遇。
    同时,我省要求用人单位应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对从事特定高风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工资 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
    我省将实行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从制度上保证农民工工资发放,杜绝农民工讨薪现象。
    “草案”明确,发生过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在规定日期前向指定银行专户预存工资保证金;其他单位,应在年初预存保证金。用人单位不能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劳动部门将从保证金中支付。
    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发生有关工资支付纠纷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能举证的,将按有利于农民工的原则处理。
    此外,因农民工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经济损失赔偿可以从农民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农民工当月工资的20%。
    保障 侵权致严重事件的吊证
    “草案”明确,农民工与城镇职工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设置针对农民工的收费项目。
    用人单位应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农民工订立书面合同的,将视为用人单位与其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时,不得向农民工收取风险保证金、抵押金等费用,不得扣押农民工身份证等证件。
    “草案”强调,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劳动保障部门将依法处理。严重侵害农民工劳动权益,导致严重社会安全事件的,将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给予处罚,并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记者 杨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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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辽宁:农民工将享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地址:http://www.jianlihr.com/news/hangye/1520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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