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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促进法》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据新华社电 29日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新法律将有力地促进我国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拆迁
建筑物政府不能“想拆就拆”
《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和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建筑物维护管理,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
国家机关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节约使用办公用品。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国家机关等机构的用能、用水定额指标,财政部门根据该定额指标制定支出标准。
关键词.一次性消费品
一次性消费品生产销售将受限
在餐馆使用一次性餐具、宾馆使用一次性洗漱用品等现象非常普遍。该法对这种一次性消费品的生产和销售做出了限制:国家在保障产品安全和卫生的前提下,限制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一次性消费品的生产和销售,具体名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该法还规定,对列入规定名录中的一次性消费品的生产和销售,由国务院财政、税务和对外贸易等主管部门制定限制性的税收和出口等措施。
关键词.包装
首次立法对过度包装说“不”
月饼等产品“过度包装”“豪华包装”不仅造成资源浪费,还会污染环境。该法第十九条规定,从事工艺、设备、产品及包装物设计,应当按照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的要求,优先选择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和设计方案,并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
对在拆解和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不得设计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
禁止在电器电子等产品中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关键词.废物
企业生产废物不能“一弃了之”
企业对在生产中产生的废物,不能再“一弃了之”。该法明确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煤灰、煤矸石、尾矿、废石、废料、废气等工业废物进行综合利用。
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或者适用的回收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等进行综合利用。建设利用余热、余压、煤层气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热值燃料的并网发电项目,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与综合利用资源发电的企业签订并网协议,提供上网服务,并全额收购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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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政府不能对城市建筑物"想拆就拆" 地址:http://www.jianlihr.com/news/hangye/15170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