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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作为改革开放的领头雁,勇立潮头,开拓创新,为改革开放提供了宝贵经验和鲜活样本,其立法探索试验同样在全国是排头兵。
立法“双权”并拥
上世纪80年代初期,在世界经济势头发展越来越迅猛的背景下,我国顺应历史潮流,于1980年建立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四个经济特区。
我国的经济特区发挥了外资的集聚和辐射效应,成为我国经济的重要增长点,在我国改革开放中有效地发挥了窗口、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
在这些经济特区中,深圳经济特区尤为值得一提。
经济特区正式成立28年来,深圳以年平均26.9%的增长速度,累计创造41771亿元的GDP,上划中央各项税收8338亿元。2007年深圳人均GDP已达10628美元,成为我国内地目前首个人均GDP过万美元的城市。
在此期间,深圳的法制建设同样具有开拓性,同样卓越辉煌。在经济特区建设至10年时,深圳通过上级立法机构制定的特区法规只有23项,而且其中有些规定不尽适合特区发展的需要。为缓解法规之严重不足,解决改革开放中面临的新问题、新矛盾,深圳市政府颁布了430多件“红头文件”。
由于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法院判案没有依据,特别是遇到行政官司时,法院无所适从,一些案件以行政部门败诉而告终,政府形象和声誉受到影响。
另外,在国际市场的视野下,政府文件只是“土政策”,外商对这些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心存疑虑,担心投资权益得不到保护。
在呼吁需要拥有自己的立法权改变靠“红头文件”管理经济的被动局面同时,深圳市有关部门也希望通过立法推动改革,并让一些在改革试验中凝结着特区建设者心血和智慧的宝贵经验予以固化,以便在深圳范围深层推进。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2年7月1日授予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2000年3月,国家立法赋予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以较大市的立法权。从此深圳立法“双权”并拥,既有“特区立法权”,又具“较大市立法权”。
建立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在深圳获得立法权的第二年,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它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股东应承担的责任、公司的冠名要求、公司的运作方式以及公司的终止与清算。随后,《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又获得通过,这个条例对股份公司设立的条件、股份和股票、公司债、股东和股东大会、董事和董事会、监事会的运作等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
后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还制定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商事、企业清算、企业破产等条例。这样,特区规范市场主体的法规基本完备,在特区,每一种市场主体的组织、行为及运行都有相对应的法律规范,为加快企业改制,推进国企改革,建立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奠定了法制基础。
在规范市场中介机构方面,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律师条例、注册会计师条例、建设监理条例、经纪人条例、公证条例、行业协会条例等,推动了市场中介的改革与发展,为市场提供了多层次、多功能、较为规范的社会中介服务。
市场主体、要素市场、中介机构三大方面法规的基本具备,标志着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基本建立。在法规的规范和促进下,深圳市场经济更是得到蓬勃发展。
三分之一法规在全国先行先试
获得立法权15年来,深圳制定了300多个法规和法规性文件构筑其框架,各个主要领域已经基本有法可依,为深圳经济特区率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了法律保证,保证了深圳的社会稳定和健康发展。在立法中,深圳还为全国相关立法提供了借鉴,其所制定的法规中,有约三分之一是在国家和地方立法没有先例的情况下先行先试。
今年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是一部令深圳金融机构欢欣鼓舞的法规,其明确提出要把金融业作为深圳市“战略性支柱产业”,这一定位决定了金融业在深圳发展中的作用和深圳金融业的发展前景:以深港金融合作为纽带,巩固提升深圳金融中心城市地位,使深圳成为港深国际金融中心的有机组成部分。该法规对深圳金融业的地位、市政府对金融机构的支持、金融创新鼓励、全市金融布局、深港澳金融合作、金融人才培养与引进、金融发展委员会的成立与职责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开全国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先河的《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若干规定》,被公认有多项突出亮点:一是建立了以诚信档案制度为支撑的知识产权监管体系。二是在现行法律的民事证据制度框架内,在取证、证据固定、证据运用、证明责任分担等操作层面作了具体的规定,力求进一步化解知识产权案件“证明难”问题。三是以法律形式明确了技术秘密损失数额的计算方式和临时禁令制度等,建立了较为科学、公平的损失救济制度。四是建立了多层次的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五是加大了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
目前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会保险模式,是深圳率先探索出来的改革经验,深圳对这一改革成果及时进行专项立法,出台了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市政府则以规章形式对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作出规定。如今在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障方面,共制定了10多个法规和法规修正案,一个覆盖全社会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险体系已在深圳形成。
深圳立法探索试验与改革开放试验同样已成为全国的排头兵。该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深圳将继续擦亮立法“利器”,用好立法权,制定所需法规,制定出超前性、创制性的法规,促进深圳的新发展,继续保持深圳的特区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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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立法创新铸造经济特区辉煌 地址:http://www.jianlihr.com/news/hangye/1519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