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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个人建设住宅出台新规

发布时间:2016-12-27 00:00:00浏览次数:69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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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网讯】 
长江日报(记者李晓萌 实习生胡敏)乱建楼房、楼房随意“长胖”或“长高”等违法“种”房行为将得到有效遏制;城镇居民向农民购买“小产权房”的“便宜买卖”,也被政府明确表态“封杀”。昨日,市政府常务会原则通过《武汉市个人建设住宅管理规定》,几条新规引人关注。
  封杀“小产权房”:
  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农民住宅
  “小产权房”又称“乡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产管理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相对于“大产权房”(完全产权房)而言,“小产权房”只有房屋使用权,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售价比普通商品房便宜不少。
  新规明确规定,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住宅不得向城镇居民出售。城镇居民不得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住宅,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
  狠刹违法“种”房:
  1户村民只能申请1处宅基地
  新规限定,农村1户村民只能申请1处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请不予批准:原有房屋或者宅基地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作他用后再申请宅基地的;户人均建筑面积超过50平方米,新分户后申请宅基地的;未满18岁提出申请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依法处理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限定建房规模:
  总层数不超过3层
  新规对个人建房规模作出明确限定。未列入“城中村”改造范围、符合单独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每户宅基地应当符合下列标准:三环线内占用农用地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80平方米,占用其他土地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三环线外占用农用地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占用其他土地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新规同时强调,个人建设住宅总层数不超过3层,每层层高不超过3.2米,并应符合城乡规划和《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有关房屋间距的要求。
  列入“城中村”改造范围的农村村民个人住宅建设,应按“城中村”规划,集中统一建设多层及多层以上住宅楼,不单独新审批宅基地。
  严控用地:
  不再新批国有土地建“私房”
  新规确定,我市国有土地上不得批准新增个人建设住宅用地,个人原有住宅土地改建、扩建不得超过原土地使用权范围。原土地使用权边界不规则或压占城市道路规划路幅、消防通道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适当调整原土地使用权边界,但不得扩大原土地面积。
  禁止建设的区域(D级危房拆除改建的除外)主要包括: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单位所划定的禁止建设范围,城市绿化用地,山体和湖泊保护用地,城市道路、公路、铁路、轨道交通线、车站、码头、市政公用设施等规划控制区域。
  严把安全关:
  建3层“私房”须经专业勘察设计
  据悉,2006年以来,我市因个人私自建房造成的安全事故已有十余起。
  为严把建房安全关,新规明确规定:个人建设3层以上或者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勘察、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个人建设住宅的施工方应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确保施工质量,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鼓励使用新工艺、新型节能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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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武汉市个人建设住宅出台新规  地址:http://www.jianlihr.com/news/hangye/1519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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