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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0年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复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2-27 00:00:00浏览次数:36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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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0年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复查工作的通知


质监公字〔2009〕1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5号)和《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定期检验和复查办法》(厅质监字〔2007〕246号),现将2010年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复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复查对象及时间
2010年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复查工作共分三批进行:
(一)第一批,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10年3月2日和2010年4月10日的公路工程甲、乙级或专项监理企业。企业应于2010年1月15日前将复查材料报部。
(二)第二批,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10年7月14日的公路工程甲、乙级或专项监理企业。企业应于2010年4月10日前将复查材料报部。
(三)第三批,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10年12月20日的公路工程甲、乙级或专项监理企业。企业应于2010年10月10日前将复查材料报部。
上述三批企业名单见附件1,对未按期限申请复查的监理企业,原资质证书在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二、复查内容
依据《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对申请复查监理企业与原有资质等级所要求的各项条件的符合程度进行核查。
三、复查程序
(二)监理企业向企业注册地所属的省级交通质量监督机构递交复查申请材料。
(三)省级交通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初审意见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各省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省开展初审情况公示。
(四)监理企业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向部质监总站提交复查申请材料。
(五)部质监总站受理并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复查意见报部批准。
四、有关要求
(一)监理企业应提交下列复查材料:
1.《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复查表》(1份,格式见附件2)。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各1份)。
3.《监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各1份,副本应包含定期检验意见页)。
4.企业章程和制度。
5.中级职称以上人员(包括经会人员)的劳动合同(或任职文件)、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证明,职称证书、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身份证、学历证(复印件各1份)。
6.监理证书资质有效期内签订合同的公路工程监理项目,竣工项目须提供《监理合同》和《监理项目评定书》(复印件1份);在建或已完工但未竣工项目须提供《监理合同》(复印件1份)和地(市)级以上交通质量监督机构的业绩证明(原件1份)(参考格式见附件3)。
7.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和装备证明(复印件1份)。
8.企业业绩汇总表电子版(格式见附件4,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
9.省级交通质量监督机构意见。
10.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
除第8项外,其他材料均为A4纸规格,复印件清晰并加盖监理企业公章。第1项材料单独装订成册,第2至7项证明材料单独装订成册(分类索引格式见附件5)。上述两册材料一式两份,一份提交部质监总站,一份留存省级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二)复查条件。
1.人员、业绩、设备等情况符合《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5号,建成5号令)和《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定期检验和复查办法》(厅质监字〔2007〕246号)的有关规定。
2.持部颁发监理工程师的人数(简称持证人员)除符合5号令要求,60至65岁人员不超过企业持证人员总数的30%,65岁(含)以上人员不再作为企业持证人员计算。
五、联系方式
复查材料报送地点:中国交通建设监理协会。
联系人:丁艳杰,010-85113181。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安立花园B座七层702,邮编:100101。
部质监总站公路处联系人:
李达,(010)65292703。
翁优灵,(010)65292702。

附件:
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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