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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关于加强招标工程拟中标人项目负责人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2-27 00:00:00浏览次数:42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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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招标工程拟中标人项目负责人管理的通知
(东建市〔2010〕1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招标工程合同管理,维护招投标活动的严肃性,杜绝企业担任在建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不到位,或中标后项目负责人仍担任其它工程项目负责人或参加工程投标,确保招标工程按照合同的约定实施,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3.2.1条“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只宜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规定,我局决定对招标工程中标人的项目负责人实行收证管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投标人投标时承诺的拟担任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施工企业为注册建造师或项目经理,监理企业为项目总监),在投标会召开后2个工作日内,拟中标的中标人需将该项目负责人的证件包括注册执业证(小型工程为项目经理证)、安考证的原件交到市建设局办事大厅办事窗口,经核查证件后于当天出具《收证回执》。
原件由建设局市场管理科统一管理,待竣工后持竣工验收备案证书(交工证明)予以退回。
      二、拟中标人须凭建设局出具的《收证回执》领取中标通知书。担任中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将登记在《招标工程中标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中标人在订立书面合同后30日内,须向我局办理《网上承接业务登记》,以及办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备案。备案将严格审查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是否一致,发现有不一致的,应予以纠正。
      项目负责人与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必须相符,项目负责人应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
东莞市建设局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关于加强招标工程拟中标人项目负责人管理的通知(东建市〔2010〕19号)<P>各有关单位:</P>
<P>      为规范招标工程合同管理,维护招投标活动的严肃性,杜绝企业担任在建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不到位,或中标后项目负责人仍担任其它工程项目负责人或参加工程投标,确保招标工程按照合同的约定实施,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3.2.1条“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只宜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规定,我局决定对招标工程中标人的项目负责人实行收证管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P>
<P>      一、投标人投标时承诺的拟担任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施工企业为注册建造师或项目经理,监理企业为项目总监),在投标会召开后2个工作日内,拟中标的中标人需将该项目负责人的证件包括注册执业证(小型工程为项目经理证)、安考证的原件交到市建设局办事大厅办事窗口,经核查证件后于当天出具《收证回执》。</P>
<P>原件由建设局市场管理科统一管理,待竣工后持竣工验收备案证书(交工证明)予以退回。</P>
<P>      二、拟中标人须凭建设局出具的《收证回执》领取中标通知书。担任中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将登记在《招标工程中标公示》,接受社会监督。</P>
<P>      三、中标人在订立书面合同后30日内,须向我局办理《网上承接业务登记》,以及办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备案。备案将严格审查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是否一致,发现有不一致的,应予以纠正。</P>
<P>      项目负责人与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必须相符,项目负责人应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P>
<P align=right>东莞市建设局      </P>
<P align=right>二○一○年四月十二日</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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