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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稿》里,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旧《办法》)有了一些变动的内容。
野马广告牌
最高罚3万
近年来,广西高速公路沿线广告牌呈快速发展。无人审批、缺乏监管、粗制滥造的“野马”广告牌总数多达700多块,甚至比正规的还要多。这些数量众多的“野马”广告牌,不仅施工质量低,还容易倒塌,威胁着人们的出行安全。
为什么主管部门不拆除这些违规广告牌呢?原来按照相关的规定,高速公路用地外缘起30米是高管局的业务管辖范围,在这个范围内,高管局有权对没有审批的、不合格的广告牌采取强制措施。而大多数“野马”广告牌大打擦边球,他们一般都修在距离高速公路31米左右的位置。
在《征求意见稿》中,广西加大了对“野马”广告牌的惩处力度和范围。在旧《办法》中,对私设广告牌、标志牌或涂刷各类宣传标语的最高罚款仅为5000元,而2013年的《征求意见稿》,最高处罚金由5000元升至30000元。
此外,《意见》也提供了两种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方案,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方案一是高速公路、跨越高速公路的设施、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及其外缘起80米范围为高速公路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区;而方案二是:高速公路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统一规划。
高速路扔垃圾
最高罚5000元
车辆在高速路上行驶车速快,一旦碰上易拉罐等垃圾,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根据《征求意见稿》,在高速公路上留置物品、向车外丢弃物品、从路外向高速公路投掷物品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违法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收费道口
未开足道口处2万元以下罚款
《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管理者应当根据车流量的需要开通足够数量的收费道口,必要时采取调整进出收费道口、启用便携式收费机等应急措施,对车辆进行疏导。因处置突发事件、抢险救援或者缓解收费道口拥堵,确需快速疏导、分流车辆的,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决定临时免费放行车辆。如违反规定,无正当理由未开足收费道口,造成交通堵塞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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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
使用假证逃费最高罚3万元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记者郭燕群
新高速服务区建设滞后、高速公路路面差……这些都是令驾驶员感到头疼的问题。6月25日,从自治区法制办传来消息,《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在进行“大修”,对一些原来规定较原则、实际操作不了的内容进行细化,以减少收费口排长队的现象,给群众提供更好的服务,规范高速公路建设
规范1
服务区须与高速路同时建成
现状:在封闭的高速公路上,司乘人员吃饭、购物、加油、如厕等,都得依靠高速公路上的服务区。有司机反映,在我区一些新开通的高速公路路段,要么服务区还没建好,要么虽然开通了服务区,但是如厕、加油等设施却“暂不营业”。还有的高速公路通车多年,其沿线服务区的设施已经难以满足公众出行的实际需求,如服务区厕所设计不合理、蹲位少,造成节假日入厕排队等等。
此外,由于高速公路交通量大幅增长,特别是节假日出行,一些收费站的道口数量已经无法满足车辆快速通行要求,拥堵情况严重。
规定:“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加强有关附属设施的建设和完善。”该法规承办人介绍,修订《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以下称“意见稿”)明确了高速公路的监控、通信、收费系统以及服务区等附属设施的基本设施,应当与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交付使用。对《办法》修订实施前已通车的高速公路,未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建设应建的系统、场所和设施的,由经营管理者负责补建。
规范2
按月交纳养护保证金
现状:因为缺乏建设资金,广西采取BOT的方式引进外来企业和资金,建设我区的高速公路,通车后也由企业运营该高速公路。目前,广西境内的高速公路被26家企业管理着。
据介绍,目前我区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存在几个突出问题,例如:出于企业利益,有的企业可能只想收通行费,不愿意花经费维护高速公路;或者在养护方面投入少,导致高速公路技术状况等级、服务水平达不到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影响高速公路行车安全和通行效率。由于缺乏有效监管手段,还出现经营管理者拒不整改、拖延整改、整改不达标等情况。
规定:为给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养护保证金实施办法提供依据,意见稿对养护保证金怎么交、交多少、退还条件等核心内容作出具体规定。例如,规定按照每月车辆通行费清分收入的5%按月交纳养护保证金,由经营管理者交付到自治区高管局指定专户;逾期不交纳的,从经营管理者的车辆通行费清分收入中提留并存入专户。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交纳运营期履约保证金的经营管理者,则不再交纳养护保证金。
规范3
逃交通行费将予重罚
现状:据介绍,2009年7月1日广西高速公路实施货车计重收费后,据不完全统计,每年广西境内高速公路通行费因车辆逃交损失达数亿元人民币。仅2011年,部分车主、运输公司在利益驱动下,采用液压装置、垫(钢、木)板、跳(冲)磅、走“S”形、增加虚轴、利用IC卡等非法手段逃交车辆通行费,逃费车辆达8万多辆次。
由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此类行为尚无明确处理规定,有关责任人未得到应有的惩处。而且,原《办法》设定的罚款数额为应补交通行费的5倍,没有变化幅度,具体实施处罚时,无法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和危害后果进行裁量,不便于公平公正执法。
规定:为此,意见稿规定,有冲卡、堵塞车道、辱骂收费人员等行为,用调换或者使用伪造的通行凭证、假冒抢险救灾车辆等方式违法拒交、逃交、少交通行费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补交应该交纳的车辆通行费,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故意用车辆堵塞收费道口妨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将车辆强制拖离,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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