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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争议解决及专家评判机制"研讨会在京召开

发布时间:2016-12-27 00:00:00浏览次数:49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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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争议解决及专家评判机制”研讨会在京召开                                                                  为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结合中国实际,在国内建立起满足建筑企业需求的争议解决机制,9月26日,“建设工程争议解决及专家评判机制”研讨会在北京召开。
                会议围绕建设工程纠纷的风险及防范,目前中国建设工程纠纷解决机制的实践与探索,仲裁在解决建设工程纠纷中的作用,国外专家评判机制的法律与实践,专家评判机制在中国实施的必要性、法律问题以及框架设计内容来共同探讨建设工程领域的纠纷及解决方法。研讨会由中国建筑业协会(CCIA)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联合举办,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项目管理专业委员会(CPMC)和中国建筑业协会企业经营管理专业委员会(CEOMC)承办。来自中英两国的150多位专注于建设法规、工程项目管理、争议解决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及律师,大中型企业负责法律事务的领导及法律顾问出席会议。
                当前,我国在建工程总规模已超过16万亿,且建筑业的发展速度高于国民经济的增长速度。据统计,2007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246619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1.4%;建筑业总产值50018.62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0.4%。
                随着建筑企业和建筑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建筑业从业人员不断增多,建设工程领域的经济纠纷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且技术专业性很强,一旦产生争议,双方往往很难自行达成解决方案,从而需要借助中立的第三方对双方的争议做出及时、专业的判断。这种专家评判机制在英国、新加坡等国已经得到了广泛应用,并收到了很好效果。
                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王宁在《建筑业企业纠纷仲裁亟待专家评判机制》的演讲中认为,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专家评判机制在我国建筑业进展不快,还只是在探索之中。目前还没有专门或专业的机构,这和我国建筑业的需求很不适应。总体上看,我国目前建筑行业的秩序虽然日益好转,但仍存在一些市场行为不规范、市场环境不理想、建设单位资信情况不好、建筑企业之间不正当竞争等现象,这种市场环境又导致建设单位大量拖欠建筑企业工程款,建筑企业面临的纠纷不少,同时还缺乏有效的纠纷解除途径。从立法层面讲,我国有关建筑方面的法律法规虽然基本健全,但有些条款和某些制度还存在不完善之处,对建筑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还不够充分。比如,在《建筑法》中对建筑企业规定了很多责任和义务,而对业主即建设方缺乏相应的限制和约束。在激烈的行业竞争中,建筑企业不得不接受建设方提出的很多不合理要求,垫资、虚假招投标、阴阳合同等各种违规行为还比较多,而一旦出现纠纷,建筑企业又难以得到有效法律的保护,不少建筑企业因工程纠纷而陷入困境。正是我国建设工程纠纷的增多从而影响了建筑业的正常发展,建立专家评判机制是建筑行业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
                王宁说,目前建筑业经济纠纷的基本情况,一是纠纷案件多,在有关方面反映的案件中,50%以上发生在建筑领域;二是个案差别大,从几万到几十万、上百万、上千万都有发生;三是案发时间滞后,一般滞后三年、五年,对解决纠纷带来相当困难;四是建筑企业处于竞争的主体,是合同纽带的主体,必然成为各方面都有关联的经济纠纷的主体,给企业经营管理带来相当难度。解决这个现实问题最终必须走法制的道路,但现有程序难有理想效果。建筑企业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能够采取的保护措施,主要有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的方式。由于很多纠纷是建设单位欠款或是双方违规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造成的,通过和解或调解解决的可能性很小。这种情况下建筑企业就不得不采取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争端。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争端,对建筑企业几乎都是无奈的选择。目前企业间的诉讼往往是时间长,精力耗费多,结果执行难,经常是“撕破了脸皮”还达不到效果。
                近年来,我们从国际交往中寻求到了一种新的形式--专家评判机制,前几年称为“中间仲裁”或“中间裁判”。专家评判机制实际为介于民间调解与仲裁之间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即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当合同争议发生后,将争议提交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已经约定的或争议发生后约定的仲裁机构裁决,并对该裁决的效力是否为终局事先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相比,专家评判机制充分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争端裁决客观性原则、友好解决争端的原则和快捷性原则。中间裁判争议解决条款,作为合同条款的一部分,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对裁决的法律效力作出约定。专家评判机制作为建设工程合同中当事人约定的特殊争端解决机制,对及时有效地处理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之间的争议,效果非常明显。专家评判机制所具有的解决及时、费用低、快捷合理等特点,也对解决建筑行业的多种争议问题的解决具有积极意义。
                专家评判机制在我国已有实践。目前,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已经在金融、粮食、域名和海事四个领域有专业仲裁机构,规定仲裁与调解相结合,可以在仲裁程序中进行,使专家评判机制成为仲裁的一个前置程序,使大量的争议在中间裁判阶段就得到和解。据悉,通过中国建筑业协会的发起,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也将设立工程建设专业仲裁委员会,成为在我国第五个专业仲裁委员会,为建筑业解决经济纠纷、健全建筑市场秩序发挥重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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