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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实施 合同上能看材质

发布时间:2016-12-27 00:00:00浏览次数:34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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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报讯【记者 安元】日前,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正式开始执行,其对于民用建筑的节能性公示和民众监督等问题都进行了详尽规定。也就是说,购房者以后再买房时可以在建设和销售现场明确看到其使用的材料是否节能优质,并且这些细节也必须写入购房合同。

  《办法》首先明确,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是指建设单位在房屋施工、销售现场,按照建筑类型及其所处气候区域的建筑节能标准,根据审核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把民用建筑的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以张贴、载明等方式予以明示的活动。同时指出,新建(改建、扩建)和进行节能改造的民用建筑应当公示建筑节能信息,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包括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其中,节能性能指“建筑节能率,并比对建筑节能标准规定的指标”;节能措施指“围护结构、供热采暖、空调制冷、照明、热水供应等系统的节能措施及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建设单位应在施工、销售现场张贴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办法》明确要求建筑节能信息的公示方式。《办法》明确要求,房屋买卖合同应包括建筑节能专项内容,由当事人双方对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作出承诺性约定;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对节能措施的保修期作出明确规定;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对围护结构保温工程的保护要求,门窗、采暖空调、通风照明等设施设备的使用注意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同时,其附件中还详细列举了《施工、销售现场公示内容》和《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的内容》。其中,《施工、销售现场公示内容》包括围护结构、供热系统、空调系统、热水利用、照明、可再生能源利用、建筑能源利用效率等类别共计18种详细节能参数,以及各项具体所指的产品与相应考核标准等。《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的内容》则包含围护结构保温(隔热)、遮阳设施;供热采暖系统及其节能设施;空调、通风、照明系统及其节能设施(公共建筑);可再生能源利用;建筑能耗与能源利用效率几大类,并且各自详列了类别中具体节能设施的使用类型、用能方式、具体装置和一些必要的建筑参数等,都要求开发企业在销售时明确填写并对消费者给予承诺。
  按照《办法》规定,施工现场公示时限是“获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30日内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销售现场公示时限是“销售之日起至销售结束”。
  对于公示的真实性,《办法》也规定,建设单位公示的节能性能和节能措施应与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相一致,并要求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必须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另外,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变更建筑节能性能和节能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在节能措施实施变更前办妥设计变更手续,并将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报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同意后于15日之内予以公示。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公示建筑节能信息的,根据《节约能源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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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实施 合同上能看材质  地址:http://www.jianlihr.com/news/hangye/1517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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