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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重大建筑事故应急预案》简本解读

发布时间:2016-12-27 00:00:00浏览次数:35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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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预案编制的背景和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各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加大。近十余年生产安全事故总量呈上升趋势,平均每年增长率近5%,特别是重大事故发生频率增长势头较大。在我国各行业的事故比例中,交通事故排第一、铁路事故第二、煤矿第三、而建筑类事故排在第四位。因此安全生产工作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努力采取措施,,千方百计地避免事故的发生,做到防患于未然。
  但是,由于各方面原因,不可能做到百分之百地避免事故的发生。目前的安全科学技术还没有发展到能有效预测和预防所有事故的程度,因此事故的应急救援是必不可少的。事故的应急救援是近几年来安全科学技术学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目标是控制紧急事件的发生与发展并尽可能消除事故,将事故对人、财产和环境的损失减小到最低程度。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实施是落实实践我国安全生产房展的重大举措。应急救援预案对于应急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它有利于实现应急行动的快速、有序、高效,以充分体现应急救援的“应急”精神。
  二、预案编制的依据和原则
  《预案》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丹东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丹东实际由市建委组织编制。
  本《预案》遵循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及时、有效、妥善地处置我市重大、特大建筑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原则。
  三、预案的适用范围
  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涉及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发生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包括一次造成3人以上(含3人)死亡或重伤20人以上的事故;地下空间施工坍塌、深基础支护、土石开挖、边坡失稳造成的地面或周边建筑物倒塌,道路、管线断裂导致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事故等。
  四、工程建设事故的分类
  (一)根据事故形式分类
  1、物体打击,是指物体在重力或其他外力的作用下产生运动,打击人体造成人身伤亡事故,不包括因机械设备、车辆、起重机械、坍塌等引发的物体打击;
  2、车辆伤害,是指企业机动车辆在行驶中引起的人体坠落和物体倒塌、飞落,挤压伤亡事故,不包括起重机械提升、牵引车辆和车辆停驶时发生的事故;
  3、机械伤害,是指机械设备运动(静止)部件、工具、加工件直接与人体接触引起的夹击、碰撞、剪切、卷入、绞、碾、割、刺等伤害,不包括车辆、起重机械引起的机械伤害;
  4、起重伤害,是指各种起重作业(包括其中机安装、检修、试验)中发生的挤压、坠落、(吊具、吊重)物体打击和触电;
  5、触电,包括雷击伤亡事故;
  6、淹溺,包括高处坠落淹溺,不包括矿山、井下透水淹溺;
  7、灼烫,是指火焰烧伤、高温物体烫伤、化学灼伤(酸、碱、盐、有机物引起的体内外灼伤)、物理灼伤(光、放射性物质引起的体内外灼伤),不包括电灼伤和火灾引起的烧伤;
  8、火灾;
  9、高处坠落,是指在高处作业中发生坠落造成的伤亡事故,不包括触电坠落事故;
  10、坍塌,是指物体在外力或重力作用下,超过自身的强度极限或因结构稳定性破坏而造成的事故,如挖沟时的土石塌方、脚手架坍塌、堆置物倒塌等,不适用于矿山冒顶片帮和车辆、起重机械、爆破引起的坍塌;
  11、冒顶片帮;放炮,是指爆破作业中发生的伤亡事故;
  12、火药爆炸,是指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在生产加工、运输、贮存中发生的爆炸事故;
  13、化学性爆炸,是指可燃性气体、粉尘等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接触引爆能源时,发生的爆炸事故(包括气体分解、喷雾爆炸);
  14、物理性爆炸,包括锅炉爆炸、容器超压爆炸、轮胎爆炸等;
  15、中毒和窒息,包括中毒、缺氧窒息、中毒性窒息;
  16、其他伤害,是指除上述以外的危险因素,如摔、扭、挫、擦、刺、割伤和非机动车碰撞、轧伤等(矿山、井下、坑道作业还有冒顶片帮、透水、瓦斯爆炸等危险因素)。
  (二)根据职业健康影响危害性质分类的方法
参照卫生部、原劳动部、总工会等颁发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将危害因素分为生产性粉尘、毒物、噪声与振动、高温、低温、辐射(电离辐射、非电离辐射)、其他危害因素等7类。
  五、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分类等级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活动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事故:
  1、死亡30人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活动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事故:
  1、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
  (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活动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事故:
  1、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
  2、重伤20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
  (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活动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四级重大事故:
  1、死亡2人以下;
  2、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
  3、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
  六、预案应急响应程序
  (一)建筑工程发生三级及以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所在地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认真开展工作。
  1、建筑工程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抢险力量和应急指挥工作组到达现场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进行必要的抢险救援,并全力协助开展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2、各县(市)区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赶赴现场,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指挥下开展抢险救援工作。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及时将事故处理情况向当地政府和市级应急指挥部报告。
  3、市应急指挥小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派出有关负责人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研究处置对策,协助做好抢险救援工作,按规定与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建设厅上报有关情况。
  (二)建筑工程发生四级生产安全事故按照正常事故处理程序进行,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相互配合,认真开展工作。
  1、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单位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于24小时内将书面事故报告、整改措施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要于24小时内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事故类别、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有关建设、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相关资料及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监理人员的资料填写于事故快报表,上报至市政府和省建设厅。
  2、事故发生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总工会等相关部门组成事故联合调查组,对事故展开调查。调查报告形成后,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负责上报市政府办公室。结案后,对事故的相关责任人进行经济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部门职责及应急保障
  (一)丹东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职责:
  1、拟定建筑工程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和办法;
  2、及时了解掌握建筑工程重大、特大安全事故情况,并及时向省建设厅、市政府报告事故情况;
  3、为各地提供专家和技术支持,组织开展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知识和宣传教育工作;
  (二)丹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责:
  1、指导、协调和监督地方应急组织和应急预案的建立完善;
  2、指导、协调和参与建筑工程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处置;
  (三)丹东市公安局职责:
  1、组织警力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和道路进行警戒、控制,组织人员有序疏散。根据需要开展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要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2、要加强对事故现场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四)丹东市消防局职责:
  1、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相关人员开展日常火灾防范培训和灭火救援演练。
  2、检查和落实日常建筑施工现场火灾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
  3、负责火灾建筑施工现场的灭火救援的组织指挥与具体扑救工作。
  (五)丹东市卫生局职责:
  1、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
  2、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协调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设备进行救援。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3、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六)丹东市财政局职责:
  1、负责保障所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
  2、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必要时研究提出相应的救助政策。
  3、负责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
县(市)区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组成、职责可以参照市指挥小组的组成、职责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建筑施工企业的应急组织机构设置与职责由本企业制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指导和督促。
  《预案》是《丹东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具体延伸的一部分,在对各部门救险救灾职责和负责的保障工作的原则上是一致的,即“做好事故发生后的善后和救援保障工作”。
  八、责任与奖惩
  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的单位和人员,以及在处置过程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人员,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在处置重大安全事故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附件:
  1、历史上曾发生的紧急事件,本地别的建设项目中是否发生过以下类型的紧急事件?
  (1)火灾与爆炸;(2)气象灾害;(3)坍塌;(4)交通事故;(5)坠落;(6)超重伤害;(7)触电;(8)公共设施破坏。
  2、所处地理位置可能发生的紧急事件,请注意是否处在如下的位置以导致的紧急事件?
  (1)洪区周边,地震断层和水坝附近;(2)生产、储存、使用、运输危险物公司的周边;(3)主要交通线路和机场附近;(4)核电站附近。
  3、由于技术原因导致的紧急事件,由于程序或系统失效是否可能导致如下的紧急事件?
  (1)火灾、爆炸、危害品事故;(2)安全系统失效;(3)电信通信失效;(4)计算机网络失效;(5)电力系统失效;(6)加热/制冷系统失效;(7)应急预警系统失效。
4、由于人为失误导致应急事件,员工是否得到安全工作的培训?雇员是否知道如何处理紧急事件?在工作场所发生的紧急事件中大部分是由于人为失误,人为失误是否是由于以下原因导致:
(1)培训不够;(2)设备失修;(3)粗心大意;(4)误操作;(5)违规操作;(6)物资使用不当;(7)疲劳。
  5、单位在进行设计、建造会因失误导致哪些紧急事件?设备是否增强了安全性?考虑如下因素:
  (1)设施的建造过程;(2)有害工序、副产品;(3)易燃物的储存设备;(4)设备的设计;(5)照明设备;(6)疏散线路和安全出口;(7)避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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