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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杨纯红
近日,记者从铁道部获悉,在2009年12月27日至30日短短4天内,全国共有11个铁路项目开工建设。另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网站披露,2009年12月份,全国有10个铁路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建议书获批准,而2009年11月份获批准的铁路项目多达17个。
如此密集的建设计划需要庞大的建设资金,这些资金从何而来呢?如何保障众多铁路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2009年12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铁路建设条例(征求意见稿)》(简称《条例》)给大家指明了方向。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铁路建设
一位业内专家表示,如果维持目前的投资模式,到2020年,我国铁路建设债务就将接近3万亿元,资产负债率达70%以上。
为拓宽融资渠道,支持铁路建设,《条例》指出,一方面,国家应加大对铁路路网性干线和具有国土开发、扶贫、国防等性质的铁路建设项目的扶持力度,可以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扶持;另一方面,鼓励和支持通过多种融资渠道筹措铁路建设资金,扩大债券发行、股票市场融资规模。另外,鼓励社会投资者以各种合法的投资方式,参与铁路干线、铁路支线、铁路轮渡以及站场设施的建设。
《条例》表明,铁路建设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地方政府应当多渠道筹集资金,积极参与本行政区域内的铁路建设。
依法处理闲置铁路建设用地
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铁路建设也不例外。
《条例》要求,国家重点扶持的铁路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依法经批准的,可以采用划拨方式取得。国家也可以依法采用国有土地授权经营等方式支持铁路建设。
《条例》指出,铁路建设须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须征收地上房屋及有关设施的,有关地方政府应当组织做好相关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相关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用(包括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足额记入工程总概算。
《条例》特别强调,对于已被批准为铁路建设用地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或者擅自改作他用,不得新栽种多年生植物,不得新建、扩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铁路建设单位取得铁路建设用地后,应当及时动工建设。对于没有及时动工建设造成闲置的铁路建设用地,按照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严格铁路建设项目法人管理
国务院法制办表示,制定《条例》的目的是加强铁路建设过程监管,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铁路事业发展。《条例》在铁路建设的管理体制、项目管理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条例》指出,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铁路建设工作,负责拟定全国铁路发展规划,制定铁路工程建设标准、造价标准和规范、规章,承担铁路建设招投标、合同履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铁路建设的相关工作。
《条例》明确规定,负责铁路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第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第二,有与铁路建设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第三,有健全的建设工程管理制度,有完善的工程质量控制与安全管理体系;第四,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果铁路建设项目法人不具备上述规定条件,应当委托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单位负责铁路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另外,《条例》还规定,铁路建设施工涉及既有铁路运营的,铁路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相关单位制订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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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铁路建设条例》征求意见 铁路建设大提速在即 地址:http://www.jianlihr.com/news/hangye/155172.html